索引号: | 014207221/2009-1421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通城管发〔2009〕117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09-10-14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督查机动大队,市直属执法大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通市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南通市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及各区城市管理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员。
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补充和辅助力量,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城管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局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是本辖区城管协管员队伍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经费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为人诚实,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三十五周岁以下,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同等条件下,转业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六)市城市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聘用城管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奖励经费,不得利用城管协管员进行创收。
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局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聘用城管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
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城管协管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 城管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勤、规范管理,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四)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文明劝导,督促改正;
(五)配合城管执法队员开展城管执法活动(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六)完成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待遇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聘用单位实际确定。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聘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章管理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由聘用单位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城管协管员需着装上岗。着装式样、颜色,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
城管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工作证件、服装收回。
第十二条城管协管员实行严格的学习培训、考勤、请销假及交流轮岗等制度。
第十三条城管协管员纳入聘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按照注重平时、注重绩效的原则,对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年终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定等次,并与协管员奖金发放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奖惩
第十六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必须遵守《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日常勤务要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九)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十八条 辞退或者解聘城管协管员,聘用单位应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辞退或者解聘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城管协管员一经辞退,全市各级城市管理组织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九条城管协管员违反本办法,给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依法追究城管协管员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南通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聘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及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聘用的城管协管员,按本办法补办相关聘用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辞退或者解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此前市、区城市管理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各区城市管理局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可按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