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方针政策,规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公开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直属单位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应做到“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政务公开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内容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市局负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并无偿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但申请人需要通过打印、复印等方式获取发布的信息,应当支付有关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享有向市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市局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处室(直属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公开政务信息,负责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务信息。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直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批准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市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以及市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局各业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四)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要点;
(五)年度调研课题落实情况;
(六)年度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中标以及执行情况;
(七)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
(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事项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情况;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面向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干部人事任免、交流、考核、管理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类别划分为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规划研究、行政许可、市容管理、环卫管理、行政执法、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其政务公开工作由相应责任处室(直属单位)分工负责。
第九条 机构设置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机构概况、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内设处室、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办公室。
第十条 政策法规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国家、省、市、局颁布的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法制处。
第十一条 规划研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中长期规划和行业标准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办公室、市容处和环卫处。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许可、审批、核准、备案等)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直属单位)为法制处、业务审批窗口。
第十三条 市容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市区市容管理基本情况、市容环卫责任制推进落实情况、城市景观亮化和户外广告管理情况、便民摊点管理情况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市容处。
第十四条 环卫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环境卫生管理基本情况、市容环卫考核情况、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建筑渣土管理和环卫设施分布与管理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环卫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市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整治、行政处罚、队伍督查与考核、队伍规范化建设、精细化管理以及长效管理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直属单位)为法制处、执法协调处、督查机动大队、直属执法大队。
第十六条 干部人事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政治处。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市局名义印制的文件材料,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决定对该文件材料是否上网发布明确签署意见,由分管领导审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公开;
(二)处室(直属单位)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在信息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办公室,办公室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公开。
涉及到市局重要工作的政务信息,责任处室应当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主动对外公示。
(三)行政许可信息的公开,由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和行政许可窗口,根据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公开的具体内容。在运用许可同步公示系统时,将系统自动生成许可状态及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在南通城管网站上同步公示。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由办公室受理、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责任处室办理。责任处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三)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超越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责任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市局不予受理以下政务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该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提供意见的,责任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包含有下列情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费用;
(二)申请人获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所需要的费用;
(三)各类耗材、通讯、交通等费用。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分为网上公示、内部刊物、报刊、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等。其中,以网上公示方式为主。
第二十四条 市局政务公开的网站为“南通城管”网站,政务公开的刊物为《南通城管》。
第二十五条 需要尽可能广泛周知的重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政务公告,市局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
凡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按其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前往市局办公室查询、阅读或自行抄录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属于市局印发的公文,申请人也可直接在南通城管网站查询。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的,政务公开的责任处室须于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提交办公室。对终结的政务信息,责任处室负有解释和说明的责任。
南通城管网站上的政务信息终结的,作终结注明,一般不予删除,以方便权利人浏览、查询。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处、执法协调处、市容处、环卫处、监察室和业务审批窗口、督查机动大队、直属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我市城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三)统筹领导我市城管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协调全市城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五)监督检查市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表彰奖励政务公开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日常事务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局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人认为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宜的,可以向市局政务公开工作投诉受理机构—市局监察室投诉,由市局监察室责成有关责任处室按规定办理。
市局监察室在收到申请人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核查,反映意见属实的,责成责任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修正完毕,并将核查和修正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对市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责任处室(直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三)组织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四)受理政务公开的投诉;
(五)对政务公开工作先进的处室(直属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的处室(直属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局(执法局)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20楼,电话:0513-59001378、59001377;传真:59001376,电子信箱:cgj59001378@163。.com
“南通城管”网站网址:http://cgj.nantong.gov.cn/。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生效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进行梳理,按照本细则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