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南通市政务公开审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处室(大队)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制度》和《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