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21/2021-00163 | 文号: | 通城管规〔2021〕1号 |
信息来源: |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年06月08日 |
生效日期: | 2021-05-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城管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通州湾示范区综合执法局,苏锡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通创办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市区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提升城市品质,展现城市形象,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南通市市区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南通市市区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市区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公共阵地广告)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和活力,有效发挥城市空间资源作用,根据《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南通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公交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等所在区域、场所,以及附着户外广告的公共建(构)筑物载体。包括国有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收购取得国有产权(控股)的建(构)筑物、设施和场地等。如: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管理区域,城市出入口周边区域、城市道路沿线公交站台、轨道交通站台及周边管理区域,公共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桥涵道路节点区域等。
附着在上述区域或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为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设施。市区公共阵地内的公益小品、公益宣传墙和包括有公益宣传内容的绿化造景等,暂不纳入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二、公共阵地广告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一)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三)利用或遮拦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示牌、交通标志牌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三、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区公共阵地广告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开展公共阵地广告设施的布局规划编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空间广告资源开发和利用。
(二)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公共阵地广告设施建设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产权单位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
(三)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求,调整公共阵地广告设施设置布局;指导产权单位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
四、公共阵地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建立公共阵地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储备制度,确定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实施特许经营。
五、公共阵地广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共阵地广告建设必须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六、公共阵地广告设施由市政府确定的建设主体依照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组织投资建设,设施产权单位与建设单位保持一致,设施不得拍卖、赠与或转让。未经市政府授权或批准,各区不得擅自组织辖区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设施建设。
七、产权单位负责公共阵地广告设施的后续运营、维护和管理。拥有设施产权的建设单位履行公共阵地广告设施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施行政许可期限为2年,有效期限满30日前,由产权单位申请续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八、设施建成后,产权单位应当履行刊播公益广告的义务。在政府重大活动或特别情况下,应当服从需要发布公益广告。
九、公共阵地广告设施在市政设施、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内设置的,应当征求区市政绿化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机构的意见。
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施产权和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不再为政府明确的特许经营单位持有的,城管部门将不予许可。未取得续批行政许可的,由设施产权人在一个月内予以拆除。
十一、公共阵地广告发布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设施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查处。
十二、本办法由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