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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6月01日 - 2023年07月01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针对《<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文本有修改意见建议的,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和利害关系人在2023年7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件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邮政编码226007,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主楼2010室姜女士,电话:0513-59001387)。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404631036@qq.com。

附件:1.《<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征求意见稿)的编写说明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附件1:《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xlsx

附件2《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要求.docx


我要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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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稿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排放核准、运输管理、消纳处置、违法查处、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 随着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向镇街下沉,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亟待向各建制镇延伸,同时《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2022年11月25日,《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修订。相应自由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存在更新的必要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7年1月23日南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0月2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5、《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苏建规字〔2021〕2号) 三、主要制度 《裁量基准及适用要求》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来源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计25项。按照既不过繁也不过简的原则,结合全市城管工作实际与经验,综合考量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针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违反次数,相应地对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进行具体划分。《适用要求》针对《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中较为常用的处罚事项和情形具体提出要求,《适用要求》中未明确的,参照适用现行有效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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