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对某饭店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不予行政处罚案
二、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A区住建局函告A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A区某饭店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该局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截至整改期满,该局尚未收到该饭店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资料。
2023年4月13日,A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住建局移交线索,对该饭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饭店营业前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2023年4月28日,该饭店完成了竣工消防备案,整改完毕。该饭店出具了承诺书,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不会发生类似情况。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关于“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规定(同时满足本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情形的不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系2023年度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4月28日完成竣工消防备案(立案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且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拟建议免予处罚。经A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某饭店不予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执法部门应当在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加强免罚轻罚柔性执法,充分体现城管执法的温度。但要注意的是,在对当事人作出免罚轻罚决定时,执法部门应当把握好裁量尺度,不能无条件随意免罚轻罚,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慎重衡量,从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