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21/2021-0034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文号: 通城管发〔2020〕65号
成文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01 16:5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根据市区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主城区区划变更以及海门撤市设区的实际,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予以扩大,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通城管发〔2019〕75号文同时废止。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为加大对违法建设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推进市区违法建设治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立体化信用联合惩戒体系。结合南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南通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南通市市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信息发布办法》等文件相关要求,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对市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海门区、通州区、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下同)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惩戒内容

(一)市信用管理部门将违法建设主体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推送共享;按照规定同时上报至“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系统;

(二)“信用南通”网增开违法建设曝光专栏,对违法建设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曝光;

(三)市信用管理部门将违法建设主体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作为相关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审核的重要参考;

(四)住建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停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对违建当事人新购商品房不予办理网签备案业务;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办理变更、抵押、转移等不动产登记业务;

(六)相关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联合惩戒。

四、相关流程

(一)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必须向违法建设主体告知相关联合惩戒事项;

(二)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案件所涉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信息可凭单位介绍信至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准确、如实填写;

(三)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所涉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向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发送《协办函》;

(四)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接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对该房产或当事人新购商品房停止买卖合同备案、网上签约功能,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相关登记业务;

(五)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按规定负责将辖区违建查处信息归集、上报给各区信用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由各区信用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直接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

(六)市信用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将违建当事人纳入信用管理;

(七)各部门形成联合惩戒案例后,需立即向市信用管理部门报备;

(八)违法建设拆除、恢复原貌后,违法建设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城管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不再违建信用承诺,经核实认定后,书面通知市信用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信用修复,恢复网签备案及登记限制,解除联合惩戒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实施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既是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又是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的新举措、新手段。各单位、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要把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职责,明确方法举措,强化工作督促检查。

(二)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各部门、单位之间做好业务衔接及过程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市城管局法制部门负责对违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案例的审核、归集、推送等工作;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按规定负责违建失信行为取证、认定、归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三)加强指导,务求实效。各单位、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业务培训,确保科学、高效、规范操作,针对违法建设顽疾,注重治理工作的创新落实和品牌塑造。

附件:

1.市区违法建设查处协办函(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

2.市区违法建设查处协办函(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市区违法建设查处协办函(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区违法建设整改情况告知函(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

5.市区违法建设整改情况告知函(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6.市区违法建设整改情况告知函(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市区违法建设查处协办函、市区违法建设整改情况告知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