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21/2012-1009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通城管发〔2012〕24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2-03-01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交流轮岗制度》的通知 |
市局机关各处室,督查机动支队、直属执法支队,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各处室:
现将《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交流轮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交流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轮岗制是在本局内对中层及以下干部(含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的干部管理机制。
第三条干部交流轮岗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因才施用、工作需要、优化结构、盘活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坚持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需要交流轮岗的为以下对象:
(一)在同一岗位超过5年或特殊岗位超过8年的应当交流轮岗;
(二)在项目审批、证照发放、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三)专业性强的岗位达到10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四)岗位经历单一、需要培养锻炼的中层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轮岗;
(五)其他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根据工作需要,同一岗位任职年限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需延长的应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交流轮岗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执行。
被交流轮岗的同志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决定与安排,接到交流轮岗通知后,应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部门报到。对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交流轮岗干部应进行审计。
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部门的工作,不得从原部门随带工作人员和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轮岗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六条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由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党组直接领导,由人教处负责制定方案,并经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沟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各区环卫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