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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08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我省市容环卫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为加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规范管理,压实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市容环卫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市城管局组织起草了《南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以《条例》为依据,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本市城管系统、社会各界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意见,汲取兄弟城市的创新做法,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举行听证会,并邀请专家对《办法》进行论证。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对责任区的概念进行定义,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确定进行规定,对市级部门以及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

(二)《办法》明确责任区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法》对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三个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确。

(四)《办法》对垃圾分类、车辆停放、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河道湖泊、工地及店外划线管理等进行明确。

(五)《办法》对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书的制作和发放进行明确,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容环卫责任人建档考核、责任区管理纳入文明建设、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理等事项进行相应的规定。

(六)《办法》明确施行有效期,即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

政策原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