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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9-06-27 字体:[ ]

《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经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印发,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环卫设施对周边地区环境质量、经济发展等有一定的影响,但之前设施所在区域没有获得充分补偿,部分已经影响到设施规划选址、建设和正常运营。因此,应当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机制,对垃圾及飞灰导入区予以适当补偿,推动垃圾设施与周边地区和谐发展,确保规划的环卫设施得以落地。

二、文件起草过程

该文件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征求了相关地方政府意见,并请法制部门进行了把关,后经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后,文件制发出台。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1.明确补偿原则:按照“谁输出、谁补偿,谁接受、谁受偿”的原则, 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和飞灰进入辖区外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向处置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缴纳环境补偿费。

2.明确补偿标准:环境补偿费根据进入处置单位的生活垃圾量和飞灰量分别计算(飞灰量统一按焚烧生活垃圾量的4%测算),缴纳标准暂定为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10元/吨、飞灰100元/吨。

3.明确结算程序:各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按生活垃圾和飞灰来源地分别统计上一年度处置量,按标准计算各地应缴纳的环境补偿费,并提请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函告生活垃圾和飞灰来源地县(市、区)政府。各地应当在收到函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处置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缴纳环境补偿费。

4.明确使用用途:环境补偿费主要用于扶持处置单位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处置单位周边环境整治、修复、提升、补偿以及市政设施配套等。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