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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2-11-15 字体:[ ]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国务院、江苏省出台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做了相应的规定,但都是宏观的指导性的意见,在具体的规划、许可、管理、执法过程中,可操作性还不太强,因此,有必要结合南通的实际情况,将一些要求进行细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主要对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主城区及开发区目前是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对密集地区,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高立柱等等户外各种类型的广告载体。

  本办法所称店招广告,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楼宇名称的门面招牌(含板式招牌、霓虹灯、透空字等多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户外广告,是指除店招广告外,单牌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总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

  从面积及造价方面界定了大中型广告的范围,与住建部的规定比,面积放宽。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7.0.1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型

a(m)s()

大型

a≤4s≥10

中型

4>a>210>s>2.5

小型

a≤2s≤2.5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本办法所称高立柱广告,是指落地单个或多个高柱体支撑设置的单面、双面或多面广告牌。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广告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15米;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1米,广告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15米。

  第四条、建立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区城管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市区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新建楼宇、新建道路广告的前期规范;市区大中型广告及其他需由市城管局审核许可的广告;市区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工作;市区户外广告的审批回访工作;市区范围内的督查监管工作、直属区域的执法工作;以及其他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根据市城管局的委托承担的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户外广告安全监管工作;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许可回访、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其他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其公路管养路段控制区范围内及内河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江港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管理工作。

  本条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明确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市水利局根据户外广告所在的位置,依职能独立各自行使设置管理和许可,如涉及职能交叉的,可采取联席会议制度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扎口管理、严格控制、安全运行的原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与城市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相适应。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统一规划、扎口管理,指的是按《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城管、交通、港口、水利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对户外广告进行设置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城管、交通、水利、港口、工商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新建楼宇、新建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划要求提前进行规范,该规范作为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下列位置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202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202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在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上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也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有些广告企业及单位,在设置户外广告时,没有充分考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及荷载,对建(构)筑物造成危害。

  第八条、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非店招类户外广告。

  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202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本条规定,这些场所及地带,严禁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但可以按规定要求设置店招店牌及少量的公益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一)不应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

  (二)不应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

  (三)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

  (四)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

  (五)不应设置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六)不应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

  (七)不应设置在建筑物顶部;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建筑物屋顶仅可设置楼宇名称,宜采用镂空字体形式及发光亮化设施,不得设置其他类型广告设施。

  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7.0.9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八)不应设置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2.0.4规定,主要是防止户外广告影响视线及正常通行。

  第十条严格控制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本条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4.2.6城市建成区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两侧以外,其他地方不宜设置高杆广告。

  高立柱广告设施体量大,对城市空间及市容影响也比较大,同时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在人流、车流及建筑物密集的中心城区必须严禁设置。具体设置的位置和要求可按《南通市市区高立柱广告布局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按规定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二)不应播放声音;

  (三)夜间照度商业街不应超过1000cd/㎡,其他区域照度不应超过400cd/㎡。

  市区部分电子显示屏的噪音污染、光污染影响了市民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群众意见比较大,本条对电子显示屏的位置、声音、亮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门头小型电子显示屏除声、光严格控制外,其位置及规格按店招要求进行设置管理。(《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建(构)筑物多个单位的招牌、吊牌,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沿街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店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沿街建(构)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层设置;店招店牌应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离墙面的厚度一般不超过0.6米,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米;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及外立面应保持齐平,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色调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招牌一般应采用霓虹灯、led等新型节能材料自行照明。)

  其他大中型的楼面、落地电子显示屏除声音、亮度严格控制外,按大中型广告的设置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本条是对第七条、八条、九条、十条、十一条的兜底条款,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审批依据及设置管理要求。如本办法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禁止性行为和控制性行为没有穷尽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倒杆距离为半径的范围内有行人、车辆、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本条是按《南通市市区高立柱广告布局规划》相关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利用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广场和道路及其设施等公共阵地,以及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所有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租等方式出让,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户外广告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户外广告公共阵地(设施)出让收益归政府所有。户外广告公共阵地(设施)使用权招标、拍租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国资委会同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具有或取得阵地的使用权。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施)设置经营性商业广告的,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其阵地(设施)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出让,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十四条主要是明确在一些阵地和设施上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取得方式,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拍租等方式获得,防止暗箱操作和资产流失。

  利用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广场和道路及其设施等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统一受理申请制度,由申请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设施)使用权的证明;

  (三)相关利害关系人(业主)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设置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许可的材料。

  本条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在行政许可时,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对审批服务窗口受理材料的种类和方式进行了规范,防止随意降低受理门槛或乱设前置条件。

  大中型户外广告申报时需提供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对小型店招广告一般情况下不作此要求, 但提倡由正规公司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附着于建(构)筑物的店招广告(不含墙体大中型灯箱)及小型非店招广告、利用移动载体设置的广告、各类临时张贴悬挂广告、实物模型广告、升空器具广告、店面门头电子显示流动字幕广告等一般小型户外广告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登记许可后,方可发布广告。

  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方可开工建设,建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登记许可后,方可发布广告。

  本条明确了户外广告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及流程。特别指出,对不同位置和区域的大中型户外广告,在经城管、交通、水利、港口等具有设置管理权限的部门初步同意后,还必须到发改委备案,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要求履行各类手续,最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登记许可后,方可发布广告。

  本条第二项在实施时,为确保各项规定动作能有效落实,减少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可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工商局等实行联审。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简便效能的原则,实行联审制度,由城管部门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依法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或许可,将审核或许可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媒体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批准文件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建设完毕并发布广告。

  本条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4212 规定,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在户外广告的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广告设施长期空置,影响城市容貌。因此,本条从时间上进行了限制,明确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设置和发布。如客观原因导致空置的,必须以公益广告覆盖。

  广告许可设置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应按照规定区域设置。严禁利用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

  城市重要活动、节日庆祝等原因,临时征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应当服从相关部门安排,征用部门应当根据规定进行适当补偿。

  目前,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非常重视,在重要活动、节日庆祝期间经常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属于临时征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征用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成本价补偿一定的发布制作费。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非店招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构)筑物整体布局及周边环境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71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对大中型广告的设置必须从严要求,需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规范运作,确保安全。这些类型的广告在申报时,必须提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报市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企业在户外广告审批过程中,申报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与实际设置的不一致,或者在设置时,擅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与许可证要求不一致。还有一些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使用权人发生变更,不及时通报管理部门,给日常管理和执法带来不便,一些安全生产责任也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条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此类情况,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有合法手续的广告设施,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整、结构安全、外形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锈蚀,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产权人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维护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定期按照相关规定对户外广告结构安全进行检测,发现隐患立刻整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设施安全使用。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时间超过设计时限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必须予以更新或拆除。

  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在续办手续时,需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结构安全检测报告,方可办理延续手续。

  由于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条是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共信息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市民群众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规范设置的公共广告信息设施内张贴,应当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服从公共信息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管理,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责令设施产权人、使用权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者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满后,未取得相关延期设置审批许可的,应当在15日内将户外广告自行拆除。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有些广告企业对设施重使用,轻管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何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运作,是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户外广告安全监管、检测、维护、拆除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建立户外广告诚信管理制度,公布户外广告各类违法信息,将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诚信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增强市区户外广告行业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户外广告从业单位依法规范经营自觉性,强化户外广告违法违规源头治理工作,制定本条款。纳入评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类。市城管局市容处牵头落实日常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影响市容市貌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外广告从业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必须自觉服从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无辜阻挠。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管理机关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依据办事,对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