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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的通知》的解读和说明

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12-11-15 字体:[ ]

 

关于加强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执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督查机动支队、直属执法支队,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目前,市区部分路段和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其声、光等污染,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为营造文明、舒适、和谐、环保的生活环境,现就加强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应严格执行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不得擅自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在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期间,暂停审批(续批)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二、加强户外电子显示屏日常监管。对已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辖区执法队伍要督促商家严格控制显示屏播放的时间和亮度,不得播放声音。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影响交通安全及居民日常生活的,要及时予以制止。

  三、坚决依法查处擅自设置行为。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手续,擅自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或虽经行政许可,但未按审批内容和相关规定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要逐步进行清理、拆除。

  四、强化户外电子显示屏规范管理。对已取得行政许可手续,但电子显示屏字体残缺不全或画面模糊不清,以及电子显示屏业主发生变更的,要责成业主单位自行拆除或关闭显示屏。

  五、城管行政许可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以上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的通知》的解读和说明

  各区城管局(执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督查机动支队、直属执法支队,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目前,市区部分路段和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其声、光等污染,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为营造文明、舒适、和谐、环保的生活环境,现就加强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应严格执行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不得擅自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在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期间,暂停审批(续批)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近年来,市区部分路段和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声、光污染,社会各界反响较大。市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举报、投诉反映这方面的问题,每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均有建议、提案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子显示屏进行管理,今年,市政协陈爱国委员《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光污染的建议》被市政协列为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因此,加强对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管理和执法已刻不容缓。

  户外电子显示屏属于户外广告形式之一,同时又兼有声、光效果,因此,在日常管理特别是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7.0.5 规定,严禁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7.0.6 规定,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按照市环境综合整治双百日大会战领导小组的要求,在市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期间,暂停审批(续批)包括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在内的各类大型广告。在今后的审批过程中,也要依照市容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控制。

  二、加强户外电子显示屏日常监管。对已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辖区执法队伍要督促商家严格控制显示屏播放的时间和亮度,不得播放声音。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影响交通安全及居民日常生活的,要及时予以制止。

  《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按规定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二)不应播放声音;(三)夜间照度商业街不应超过1000cd/㎡,其他区域照度不应超过400cd/㎡。

  有些广告公司取得取得行政许可手续后,不按要求进行设置和播放,影响交通安全及居民日常生活。在管理和执法中,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广告业主单位在声、光及播放的时段方面严格按规定进行,减少负面影响。

  三、坚决依法查处擅自设置行为。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手续,擅自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或虽经行政许可,但未按审批内容和相关规定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要逐步进行清理、拆除。

  对违章广告设施查处是城管行政执法职能之一。

  四、强化户外电子显示屏规范管理。对已取得行政许可手续,但电子显示屏字体残缺不全或画面模糊不清,以及电子显示屏业主发生变更的,要责成业主单位自行拆除或关闭显示屏。

  由于部分广告业主单位平时对显示屏疏于管理和维护,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同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辖区执法队伍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对存在问题的显示屏进行拆除或关闭。

  五、城管行政许可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以上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01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