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文件 > 行政执法
索引号: 014207221/2022-00265 文号: 通执法发〔2022〕10号
信息来源: 法规处 生成日期: 2022年11月02日
生效日期: 2022-10-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实施意见
主题: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心):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动态调整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和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和《关于长三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毗邻区域共同遵守“首违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城管执法〔202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在《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通执法发〔2020〕5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2022版清单》)。现就贯彻落实《2022版清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在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综合运用教育整改、告知承诺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部分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部分初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配合管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强制措施,充分体现城管执法的温度,共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评价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改正情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深化精细化管理和包容审慎监管,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开展容错纠错,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坚持合理裁量、信息共享。科学界定首违不罚轻罚标准、范围,加强改正情况复查,加强信息共享,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非现场执法等制度,树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形象。

三、适用条件

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检查、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并对其教育引导,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当场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四)属于《2022版清单》所列情形的;

(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2022版清单》所列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要求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2022版清单》所列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要求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违免罚清单事项且违法情节符合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提出改正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首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当事人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诺限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完成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未在承诺期限内改正或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适用不予处罚的,视情依法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罚清单事项且违法情节符合适用条件适用从轻处罚的,要在案件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述明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事项且违法情节符合适用条件的,并自愿签署《首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书》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强化首违免罚轻罚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首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处理完结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并作为当事人再次违法实施处罚的依据。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处置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柔性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开展执法活动及告知承诺时,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正,有效增强当事人的知法守法、自觉自律意识。实行包容审慎执法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强化免罚轻罚案件数据统计分析报送。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负责按月统计本单位按照《2022版清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填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统计表、免罚轻罚柔性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4、5、6、7),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市城管局法规处。各县(市)、区镇(街道)相对集中处罚权作为执法主体的,由所在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负责汇总报送清单涉及事项统计表。各级城管部门要定期做好免罚轻罚案件的分析研究,进一步贯彻落实《2022版清单》。

附件:1.首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2.首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告知承诺书

3.首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适用流程图

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5.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6.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统计表

7.免罚轻罚、柔性执法情况统计表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