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九问
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0-04-15 19:46 累计次数: 字体:[ ]

违法建设影响城市环境,影响市民生活,近期,南通市人民政府出台《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有哪几种方式?什么样的违法建设必须拆除?什么样的违法建设可以暂缓?如不依法拆除将受到何种惩处?等等,南通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城管局,为您作权威解答。

问:《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区域?违法建设如何界定?

答:办法适用范围——南通市区城市规划区(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

违法建设的界定——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设为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含临时规划许可到期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问:分类处置有哪几种方式?

答:不列入认定和查处范畴;依法拆除;补办手续;暂缓拆除;没收处罚共五类。

问:哪些违法建设应该依法拆除?

答:1.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2.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3.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4.擅自在建筑物楼顶、住宅底层院内、地块内部绿地、广场等开放空间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5.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6.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7.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问:违建当事人逾期未履行限期拆除除依法强制拆除外还将会受到哪些方面惩戒约束?

限制不动产登记——对于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停办理变更、抵押、转移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待违法建设拆除、恢复原貌后,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恢复办理。

举例:有住户在他自己底楼院内搭建的违法建设与住宅连为一体,那么此住宅就是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该房屋恢复原貌前,不得变更、不得买卖、不得抵押。

列为失信人员名单——违建当事人逾期未履行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由征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列入失信自然人(社会法人)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作为失信失信自然人(社会法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将在行政许可、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社会保障政策、公共资源交易、申请银行贷款、日常监管、评优评级等方面受到限制。

只有待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违建情形消失三个月后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问:没收违法建设是指哪些情况?怎么处置?

没收违法建设的两种情形:

1.对依法应当拆除但拆除后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建设;

2.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设(须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作出认定)。

对违法建设拟进行没收的,按下列流程办理:

1.对拟没收处置的违法建设公示;

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鉴定;

3.市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成意见;

4.规划、财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用途建议;

5.城管执法部门作出没收决定,可以并处罚款。,

问:何种情形可以作暂缓拆除处置?

答:1.具备城镇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现有住房面积(含违法建设部分)低于本地住房最低标准,在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核准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安置的;

2.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学校、医院、街道、社区因服务大众需要,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的;

举例:某中学传达室位于学校规划区内,既不存在安全隐患又不影响近期规划的实施,学校正作为多功能厅、器材室和传达室在使用,若要拆除将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此类情形可被列为暂缓拆除。

3.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设,

4.对涉及众多失地村民、企业改制职工利益分配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过期临时建筑;

如:某小区沿街店面房于1994年与小区居民楼同步建造,并在小区规划总评图上有标注,建成后部分店面取得了合法产权,部分店面按照当时拆迁安置办法归还相关村居,用于村居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年终分配,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和拆除成本等方面考虑,可暂缓拆除。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重要提醒:符合以上情形但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外。

问: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设如何认定?暂缓期限多久?

答:如何认定: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征询辖区街道办事处(镇、区、园)意见;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暂缓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因上述暂缓拆除事由仍未消除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暂缓拆除的事由消除后,应当及时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问:何种情形属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答: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进行建设,经限期整改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经规划许可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内容符合或整改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可限期补办、变更相关手续。

举例:某小区传达室在建设之初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规划许可,现经过规划部门认定符合规划许可相关要求,可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让其拥有合法身份,更好发挥其功能,服务于大众。

问:哪些情形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答: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前已建成,并在市区房屋清帐底册中明确记载的。

2.1984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建成,尽管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