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文件 > 市容管理
索引号: 014207221/2018-01516 文号: 通城管发〔2018〕142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 2018-12-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

《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市局讨论通过,现予颁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20日

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三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并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物等载体的整体效果和道路街景特征。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街区的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与建筑风貌、街区业态、传统格局相协调,展现区域功能和文化特色。

第四条 店招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一店一招。同一个商铺在同一临街立面只应设置一块店招。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1块风格、规格统一的店招。

建筑载体同一立面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

(二)位置基本一致。统一设置在一楼门楣以上,二楼阳台(玻璃幕墙、窗户)下沿以下的适中位置,下端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设有外走廊的二层门店可在廊内店铺门楣以上合适位置按“一店一招”的要求设置店招。

(三)规格尺寸协调。店招的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挑构件,无挑构件的建筑店招标牌外沿应保持一致,原则上伸出不超过0.6米。

店招设施长度应小于门面宽度,不得伸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相邻店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宜连续设置。

(四)建筑整体和谐。同一建筑载体相邻门店的墙面店招类型、规格、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保持统一,店招底版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彩,并与建筑载体色彩相协调。

传统特色建筑门楼匾牌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划核准的方案要求单体设计和设置。

第五条 单位标牌(铭牌)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入住单位、商户宜在建筑物入口处或内部适当位置统一设置单位铭牌或标识。

(二)按照规划核准的建筑物立面设计方案,可在预留位置集中展示单位的标牌(标识,徽标)。

(三)按照规划要求,商办楼、商业综合体可在门前广场红线范围适当位置,设置落地式指示标牌(标志),用于集中展示商办楼和综合体内单位或商户的名称、标志或经营品牌。

竖向落地式指示标牌(标志)牌面不得多于四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净高不宜超过10米,并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户外条牌、方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落地式单位标牌可采取景观石、景观墙等形式设置,规格、字体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单位名称不得在楼顶设置。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楼宇名的设置按照“一楼一名”的原则,由规划部门在建筑物立面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除居住建筑、商住建筑外,其他建筑物可以保留现状设置与民政部门命名一致的楼宇名镂空发光字牌。

第七条 店招标牌版面和内容文字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店招字体高度不大于底板高度3/5,文字总长度不超过底板长度的3/4。

(二)店招内容仅限于设置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产品、服务、价格、电话等推介宣传内容。

(三)店招标牌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其他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

第八条 店招标牌的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及材料、施工质量等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GB5018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相关规定。符合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消防、电气等安全要求。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情形禁止设置店招标牌:

(一)建筑物二层以上窗间墙面;

(二)遮拦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

(三)在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楼顶;

(四)利用户外附属设施、围墙围栏、透空绿篱、电梯步道外侧、各类台阶等;

(五)在临街建筑物户外立面上采用竖式灯箱形式;

(六)在绿地或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

(七)利用市政、通信、供电、交通设施,包括各类路灯线杆、交接箱、交通警示标志等专用设施;

(八)上下重叠;

(九)跨越街道、公路、铁路、河道;

(十)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第十条 店招标牌设施底板宜采用铝塑板、吸塑板、亚克力板和不锈钢烤漆板等材质;文字宜采用材质为不锈钢、钛合金、亚克力和吸塑发光字、树脂字、LED冲孔字等。传统风貌区域不宜采用高纯度、高对比度色彩,版面材料不宜大面积使用不锈钢、钛金属、玻璃等镜面反光材料制作店招标牌。城市中心城区不得使用喷绘布、灯箱片、PVC(发泡)板、KT板、铝方通、夹芯板、彩钢瓦等材质制作店招标牌。

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倡使用高品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新材料。

第十一条 设置店招标牌不得影响采光、通风、通行、消防等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照明配置宜采用发光材料或内打光方式,不得造成光污染侵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店招标牌设施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临街建筑、商业用房等底层有临街店铺的,应当在规划方案中预留立面店招标牌设置位置,商铺经营使用时须按预留的位置设置店招标牌。

现状建筑物底层为商业用房,户外立面未预留店招位置的,由物管(产权)单位拿出统一方案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准。辖区城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设置方案的编制,督促管理单位和入住商家按照核准的方案设置店招。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辖区店招标牌设置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辖区城管部门应当对需要设置或者更换店招标牌的设置人进行现场指导,对符合本导则第4、条、第5 条、第6 条、第7条之规定的,应当进行登记,并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统一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或者拆除。拒不整改的,依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店招标牌设施载体的所有权人是安全和管理主体责任人,应当督促设施使用人加强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维修检查,出现画面污损陈旧、结构存有安全隐患等情况时,及时组织更换或维修。

店招标牌设置使用者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由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本导则是市区设置和管理店招标牌的依据和规范。南通地区各县(市)的店招标牌设置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导则自2019年1 月1 日起施行,由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