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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21/2020-00476 文号: 通城管发〔2020〕49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0年07月22日
生效日期: 2020-07-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摊点经济”管理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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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摊点经济”管理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各区环卫处,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心),市垃圾处理中心:

现将《关于规范“摊点经济”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关于规范 “摊点经济”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摊点经济”经营秩序,在促进稳岗就业服务民生保障的同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疫情防控期间规范“摊点经济”管理指导意见。

一、科学设置区域点位

各地应结合“摊点经济”设置要求,实现设置区域点位科学性、可行性和便民性,不宜多片、多点设置,避免无序开放,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一)优先考虑在广场、公园、大型超市、城市商业综合体、文旅街区等商业氛围浓厚且人流量较大区域设置;

(二)充分考量环境污染、停车秩序、噪音扰民等因素,结合食品、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等要求,组织现场勘察论证,建立区域点位审核和调整机制,确保管理要求、市场需求和区域点位设置相统一;

(三)区域点位设置不得影响单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禁止在学校、医院、机关单位 、市场商城出入口、消防通道、盲道等可能影响安全、环保、交通的地方设置。

二、有序管理规范运营

按照有序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民生的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民生需求,更好展现城管部门的大局观、新作为。

(一)优先安排低收入、下岗人员群体灵活就业,合理安排小商品、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鲜活产品(不含家禽家畜)、衣帽服装、花鸟古玩类销售摊位。

(二)划定设置的区域点位应设置标识,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标明经营时间、地点范围、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进入集中区域点位的摊点经营商户应向属地街道或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收取摊位管理费用。

(三)“摊点经济”经营活动应控制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中不得侵占或破坏绿化带,不得破坏市政设施,不得扰民。禁止使用煤气罐或产生油烟污染的露天烧烤摊点入场经营。

(四)区域经营活动的点位应根据区域容量和摊点数量划线固定,前后设置隔离护栏及带有交通标志的警示锥体。加强与交警部门协调联动,结合现场情况,可在经营活动时间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经营安全和交通安全。

三、强化市容环卫管理

各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合理增配保洁设备和力量,加密保洁频次,及时跟进重点区域点位环卫保障,确保经营活动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常态化,防止出现区域点位环境“脏乱差”。

(一)组织辖区街道或管理单位与经营户签订环卫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集中区域应配有专门的环卫管理人员,佩戴环境监督员标志,负责巡查监督经营户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情况。

(二)经营活动期间,经营户要做到摊位环境卫生的整洁,产生垃圾即产即清。从事食品销售的,必须将餐厨垃圾、污水倒入指定的卫生垃圾容器内,防止地面道路污染。

(三)辖区环卫保洁责任单位要根据划定区域摊位的情况,科学合理配备垃圾桶数量,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在人流密集区域,应当配置移动厕所等环卫设施。

四、坚持审慎包容监管

各地城管部门或属地街镇应按照容错纠错、审慎包容相关原则要求,对经营商户不规范行为,注重现场指导服务,发挥引导纠正的前置作用,提高源头管控效果。执法管理不得简单粗暴、以罚代管。

(一)建立值班值守和巡查管理机制,做到市民举报投诉问题现场得到及时处置化解。协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行业部门开展对食品、消防、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二)各地要根据划定区域经营活动摊点、商户信息,建立记录经营动态、遵规守法情况工作台账。对主动配合、规范经营的经营户颁发“榜样示范岗”流动红旗,促进入场经营行为依法守规。

(三)强化民生保障服务理念,倡导“三告知”柔性执法,对一般性违规行为第一次发放提醒告知书并予以指导帮助;第二次发放警告告知书并予以提醒整改;第三次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予以容错纠错,切实提高监管服务工作实效。对划定区域内多次违规的经营户应取消入场经营资格。

(四)非划定区域的流动摊点、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