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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21/2020-00074 文号: 通城管发〔2019〕90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19年07月23日
生效日期: 2019-07-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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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停车便利化工程的推进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南通市市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自然资源局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19年7月11日               


南通市市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第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供给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城市道路路内停车发展目标与政策,注重实施差别化的对策措施,合理配置城市中心区道路路内停车供给,引导出行者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避免因停车形成安全隐患或交通拥堵。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临时停车规划建设和经营服务管理等重大问题。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协同相关部门推广停车新技术应用;牵头开展市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城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落实道路沿线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指导道路红线以外建筑退线区内设施业主、管理人或直接使用人,按要求施划停车泊位,规范设置停车标线和停车标志。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划分的区域类别制定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财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与设置

第五条 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其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主次干道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工作;区政府(管委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城市支路、背街里巷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小区内部先行改造,增设内部停车泊位,不得减少居住区绿地总量,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停车申请及方案,需在城市主次干道设置的经市公安交管部门同意。道路停车方案包括停放范围、停放时段、违规处理等内容。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车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七条 下列路段区域禁止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二)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三)路外公共停车场周围300米内;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五)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六)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的路段;

(七)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八)建筑物出入口附近;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第八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临时停车影响正常交通的;

(二)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临时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九条 城市支路和背街里巷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遵循下列规范:

(一)机动车双向通行,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12米以上可两侧设置,8米以上12米以下可单侧设置,8米以下不可设置;

(二)机动车单向通行,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9米以上可两侧设置,6米以上9米以下可单侧设置,6米以下不可设置;

(三)对断头路、沿河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设置停车泊位,但必须保留足够的安全行车通道。

区政府(管委会)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支路和背街里巷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设置或拆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因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撤除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二条 道路红线以外建筑退线区内的开放式场地停车的,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管委会)指导设施业主或直接使用人,规范泊位设置,规定停车朝向,提高场地利用率,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三条 道路停车收费泊位由政府授权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道路停车收费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停车信息牌,自上而下标明允许停车标志、允许停车时间、停车信息牌编号、停车泊位编号、收费标准、计费规定、监督电话和管理单位等。负责停车信息牌、停车标线等标识的日常维护工作,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

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引导车辆在非中心区、非道路规定的地点停放,合理疏导交通流量,畅通道路交通。

第十六条 道路停车收费泊位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加盖占道停车收费专用印章。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用,可向经营管理单位或财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收费泊位收取的停车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结余用于道路临时停车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序停放,按标准支付停车费用。不得在限时的道路停车泊位超时停车。

第十九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要逐步实现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监督机制,依法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受理、移交、调解和查处,按照规定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市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工作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违反道路停车规定,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的停车秩序,由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管理;违法停车信息及时传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对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机动车占道经营的,由公安部门和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