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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21/2020-00073 文号: 通城管发〔2019〕108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19年11月04日
生效日期: 2019-10-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及管理 规定》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印发《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及管理 规定》的通知

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及管理,不断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南通市区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市区建筑垃圾堆场设置及管理规定》。现将该文件印发各区,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及管理规定》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堆场管理,落实属地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防止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

建筑垃圾临时堆场主要包括工程渣土临时堆场、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二、设置原则

(一)统筹设置。综合考虑产生量、收(转)运能力及运距、处置方式、环境影响、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选点,适当规模、适当数量设置,力求设置数量与实际需要基本匹配。

(二)严格控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的要求开展报批管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切实加强对违规堆放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严查违规设置、不规范设置、安全环保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确保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规范、管理到位。

(三)安全运行。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遵循“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和管理。建设运行主体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环保事故处置预案,明确现场管理安全环保责任,落实场所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及整改,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

三、设置规定

(一)工程渣土临时堆场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堆场。

2.应设置在产权单位红线内。

3.按法律规定要求,办理地块租赁等相关手续,保证用地合法,并明确地块管理责任。

4.卫生防护距离应≥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市民康乐设施等市民休闲、生活场所。严禁在江岸线1000米内、河道生态红线范围外50米内、高压走廊规定范围内设置。

5.应设置消防安全、信息化监管、车辆冲洗、抑尘降尘、防噪降噪等必备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分类分拣、破碎等预处理设施。

6.必须设置封闭围墙(围档),场内通行道路及分类堆放场地应当硬化,出入口设置固定车辆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实现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及所在区城管局监控平台实时联网,按照规定要求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设置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市扬尘监管系统,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场所管理制度公示牌。

(二)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

1.由属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置或相邻街道联合设置。

2.设置高度不低于2.0米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可开关大门,出入口及出入通道应硬化,并设置冲洗设施。场地内外按规范要求设置照明、防尘、保洁和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并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堆放场所实施24小时管理。街道装修垃圾集中收运场所宜在适当位置设置可移动式防尘覆盖设施。

3.内部应设置分类式堆放场地,分别用标识标线对“可回收利用”、“其他垃圾”、“绿化垃圾”、“有害垃圾”予以区分。标识统一为黄底黑字,标线统一为黄色实线。

4.装修垃圾集中收运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装潢垃圾集中收运场所”标识牌,设置管理公示牌,写明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运场所开放及清运时间、监督举报电话内容。

(三)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1.无物业管理的老居民小区如有合适点位,在综合评价后可设置。

2.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小区必须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3.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面积≥50平方米,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可开关大门,出入口及出入通道应硬化,设置照明、消防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置冲洗设备和可移动防尘装置。

4.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内应设置三格式分类堆放池,并设置“可利用建筑垃圾、可燃烧垃圾、其他垃圾”等明显标识,方便居民倾倒。

5.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场”标识牌,注明开放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安排专人管理。

四、审批管理

(一)申请人申请建筑垃圾临时堆场按照“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审批程序,由申请人(设置单位)向所在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1.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场申请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产权证明、土地证、租赁合同等),地块管理责任书,属地街道办事处意见,地块规划平面图,场所设置及分类处置方案相关材料。

2.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堆场,由属地区城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审批管理;设置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由属地区城管部门直接审批。

3.区城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现场勘察,对于工程渣土临时堆场的申请可提请市城管局联合现场勘察。

(二) 经现场勘察,建筑垃圾临时堆场符合设置规定的,辖区城管部门应在10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备案。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管理主体单位需要延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辖区城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三)撤销街道装修垃圾集中收运场所,应当提前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在完成场地清理并经区城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撤销。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建筑垃圾清运保障制度。工程渣土临时堆场设置单位必须和地块提供单位签订协议,以合适方式确保临时堆放场使用期满后完全清理,并报辖区城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清运时限。原则上小区内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应日产日清,最长不超过1周。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即满即清,工程渣土临时堆放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严格规范管理。按照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的要求,堆场内应明确分类标准、堆放要求和处置规范。建筑垃圾堆高超过3米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运作。严禁将有毒有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堆放,同时做好防尘、防渗、防污染等措施,杜绝污染周边环境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管理责任。建筑垃圾临时堆场由设置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期限到期时,设置单位必须将场内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场地平整,经区城管部门现场验收后,由地块提供单位进行后续管理。设置单位如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由地块提供单位负责清运。

(五)加强运输管理。在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车辆,必须是取得由市城管局颁发的《南通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同时应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方可开展处置活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

(六)取缔违法堆放场所。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场,都必须按照长江经济带环境大保护和固废清理的相关要求,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