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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21/2018-01517 文号: 通城管发〔2018〕143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18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 2018-12-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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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

现将《〈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25日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

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含通州、崇川、港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实行分类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各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的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店招标牌的备案登记和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规划源头管理。城管行政审批窗口须按照规划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设计方案中明确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规格及形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现状建筑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遵照原建筑规划方案执行,原则上不得新增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办理新增设置的,需严格依照市规划部门核准的方案进行现场审核,对现场勘察审核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各区不得予以许可。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办法》实施需要,牵头组织《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修编,《市区主要道路和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市区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设施布点规划》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中的重要部分,编制完成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文旅集团按照《南通市市区公共阵地户外广告设施布点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辖区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办理行政许可。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由区级行政审批城管窗口受理,申报人需填写《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书》(见附件1),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设计图。城管审批窗口需对申请人填写事项,逐项进行核实;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且申请书填写事项准确无误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不予受理:

(一)广告设置方案未经规划部门核准;

(二)申报填报信息虚假;

(三)非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申请;

(四)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单位申请;

(五)公共阵地上设置(非特许经营单位)。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受理后,各区城管部门需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重点对申报的具体位置,设置规格、形式对照规划方案进行核实,并与相关产权人进行现场对接,了解相关的授权、委托及相邻利害等情况;同时对交通安全、绿化景观的影响、光、噪声的污染进行现场判别。对可能产生影响的,如实填写现场勘察意见,报所在区城管审批领导小组,由区城管审批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条 行政许可中,确需召开听证会的,由所在区城管审批领导小组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举行。对涉及市级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区城管审批领导小组报请市城管部门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参加。根据现场勘察和听证会的意见,由区城管审批领导小组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区城管部门办理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市城市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的,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撤消其行政许可,其后果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二)擅自调整规划方案的;

(三)设施存在或构成安全隐患的;

(四)直接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设施设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办法》第八条所涉情形和第九条电子显示屏管理要求。对市区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进行逐一审核,对依照规划方案且符合《办法》要求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对没有规划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辖区城管执法队伍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市区公益广告必须按照《市区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布点设置,按照《办法》要求办理行政许可。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占比不低于20%,电子显示屏按刊播的实际播放时间计算。

建筑工地不得以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牌代替实体围墙、围挡。设置有项目介绍类户外广告的工地实体围墙外立面,须按规定设置公益广告,且面积不低于30%。

第十五条 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见附件2)平行办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管理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需符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申报单位需组织竣工验收,出具有资质机构检测的验收报告和安全检测报告,户外广告设施存续期间,需根据检测报告确定的期限进行安全检测,以上报告需报送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采用备案登记方式实施管理。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南通市市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指导商家实施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依照《导则》设置要求设置的店招标牌,由辖区城管部门以街道为单位实施店招标牌的备案登记。登记需载录设置单位(人)、地点、位置、规格、面积、材质和设置时间、联系人电话等,各区业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城管审批窗口汇总录入各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业主拒不签订安全承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店招标牌设施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店招标牌纳入登记备案管理后,对新增的店招标牌,辖区城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强化事先服务和设置现场指导,及时做好安全规范告知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未办理行政许可或已过安全检测期限、审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未按《导则》要求设置的店招标牌设施,按有关规定,由辖区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由街道或区级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店招标牌设施,在保修期到期后,应当将设施产权移交店招标牌载体建筑物的产权人。移交办理由辖区自行组织,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没有办理移交的,其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不转移。

第二十二条 市、区、街道三级城管部门每季度应当按照不少于5%、10%、25%的比例组织进行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查。街道城管部门对辖区店招标牌的安全普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各区在审批、监管工作中可以按照《办法》的原则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推进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通州区建制镇(园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