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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21/2015-0268 文号: 通城管发〔2015〕39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15年05月15日
生效日期: 2015-05-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型城镇容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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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型城镇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执法局):

  根据市政府新型城镇建设发展和管理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容貌管理水平,现将《南通市新型城镇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

   

南通市新型城镇容貌标准

   

  1  引言

  1.1  为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容貌建设与管理,营造整洁、美观、宜居的城镇市容环境,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新型城镇中心区域的建(构)筑物、镇区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景观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水域、居民小区、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容貌建设管理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府明确列入南通地区市级中心镇建设和管理范畴的城镇,其他镇区可参照执行。

   2  建(构)筑物

  2.1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镇区建设规划和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镇区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2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组织外立面及幕墙的清洗,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金属板、装饰板幕墙应及时整修。

  2.3 建筑物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建(构)筑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色彩应与建筑景观相协调。

  2.4建筑物空调外机应根据统一、规范、美观的要求安装;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沿街店面的空调外机悬挂式应保持离地2.0m以上,落地式应加装外罩包装美化,且不得阻碍行人通道。

  2.5 建(构)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不应超出墙体立面,锈蚀、陈旧、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得影响建筑外观。

  2.6镇区主要道路沿线不得擅自设置晾衣架(绳),建(构)筑物阳台外侧不宜晾晒、悬挂衣物。

  2.7 建(构)筑物外立面架设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缆线整齐规范,严禁私拉乱接各类线缆。

  3  镇区道路

  3.1镇区道路地下管网功能完好,路面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3.2镇区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开挖;道路在进行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3.3镇区道路两侧的临街分界,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可视范围的整洁、美观。

  3.4镇区道路两侧人行道应按统一规格和标准铺设。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合理设计、保持畅通完好。道缘石、人行道板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4  园林绿化

  4.1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株、缺株黄土见天现象。公共绿地泥土裸露单处面积应小于1m2,绿地内枯枝杂物应及时清理。

  4.2镇区道路绿地率指标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道路绿地率指标

  道路类型

  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40%

  红线宽度大于50m

  ≥30%

  红线宽度40-50m

  ≥25%

  红线宽度小于40m

  ≥20%

   

  4.3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层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环保碎木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4.4 绿化应注意庭院、阳台绿化、垂直绿化、水系绿化间的协调。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5  公共设施

  5.1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车辆停靠站(牌)、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书报亭、售货亭、宣传(阅报)栏、招贴画廊、果壳桶(箱)、交通指示标志牌、路名牌等设施须按规定位置设置;外立面须保持干净整洁、完好,不得有乱涂乱贴,乱画乱写现象。

  5.2沿道路两侧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等专用设施应统一按规定位置相对集中摆放,不得影响车辆、行人交通安全。箱体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临街面宜采用绿化遮掩。

  5.3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定期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5.4道路上设置的窨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出现缺损时,应及时更换、补齐。

  5.5镇区道路应安装路灯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6%。

  5.6镇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无架空管线设施,其他区域已有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下埋入地或采取安全隐蔽措施。确需临时架设管线的,应采取安全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6  广告设施与标识

  6.1镇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和落地大型广告。建筑物屋顶、人行道及绿化隔离带内不得设置各类广告。设置楼宇名宜采用镂空字形式,设置高度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的规定。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建筑造型。

  6.2 镇区道路两侧建筑物主楼楼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6.3临街建筑门头店招应按规范,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宽度不得大于2m,伸出度小于60cm,长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不得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多层设置;设置材质提倡硬质化,版面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画面宜简洁,采用规范汉字贴面设置。

  7  景观照明

  7.1镇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应配套建设景观照明设施,且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使用。

  7.2景观照明必须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避免光污染。

  7.3景观照明须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并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运行和设置。

  8  公共场所

  8.1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违规设摊,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无人员露宿。各类商铺应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责任,无跨门经营、出店经营,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

  8.2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及场所应布局合理、分类停放。停放区域划定应清晰,车辆停放应整齐,车头朝向应统一。不得占据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得逆向停车。

  8.3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或报备手续,并在指定地点进行。活动不得噪声扰民,不得妨碍交通,活动结束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秩序。

  9  公共水域

  9.1河道、水系应贯通,水面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漂浮垃圾,水体不得有污水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9.2河岸护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

  9.3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污水严禁直排河道,河道沿线不得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0  居民小区

  10.1 居民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应统一规范,不得影响建筑外观,遮阳雨棚外挑长度不得超过60cm。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架设管线应按有关规定隐蔽铺设,不得乱拉乱设。

  10.2 居民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法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10.3居民小区内公共设施及市民休闲场所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设施运行良好,场所内不得有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

  10.4 居民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修复,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现象。

  10.5居民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禁止破墙开店;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宠物不得扰民,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及时清除。

  11  施工工地

  11.1 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刚性围挡或实体围墙,围挡或围墙的材质、色调须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居人行道。

  11.2 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工地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11.3建筑工地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严禁将物料及各类设施占用外侧人行道、机动车道路面堆放。生活垃圾、作业产生的渣土等废弃物须及时清运,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11.4拆迁工地和待建工地应设置2.5米以上封闭硬质围挡和警示标志,拆迁时应采取喷淋等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内无积存生活、建筑等垃圾,保持场地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12   环境卫生

  12.1 镇区道路应建立环卫作业队伍,落实专人日常保洁,各类垃圾按规定运送至专业处置场所。道路路面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垃圾、污水。严禁擅自焚烧落叶、枯草和各类垃圾。

  12.3 镇区各类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必须密闭,不得抛洒滴漏,不得带泥上路。

  12.4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置符合国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各类环卫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运转正常。

  12.5城镇区域内的公共厕所均按二类以上公厕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各类标识符合规范设置,有专人保洁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