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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实施意见(建议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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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5年03月26日 - 2025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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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工作,优化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协同管理质效,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将《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实施意见(建议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4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港口大厦307室(邮政编码:22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524311130@qq.com。
四、电话:(0513)59001030。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违法建设协同管理纳入条件
违法建设案件如需纳入协同管理,均应依法立案、事先告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实施,并按执法流程依法查处推进。各区要严格把握纳入协同管理违法建设案件适用范围。从违建性质、违建类型、违建结构、违建体量等基本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和全面衡量,及时将危害程度大的违法建设纳入协同管理。
二、依规实施协同管理相关措施
按照《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通政办发〔2018〕128号)第十四条规定,仅限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办理变更、抵押、转移等不动产登记业务。暂停实施《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实施办法》(通城管发〔2021〕95号)第三条第一款“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停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对违建当事人新购商品房不予办理网签备案业务”,和第四条第六款“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接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信息信息备案”。
三、全面梳理违法建设协同管理案件
为避免违法建设协同管理个案被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风险,市、区、街道三级城管执法部门应自下而上对该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自查自纠。对以下违法建设认定不准确、办理实施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格等纳入协同管理的个案,均需及时纠正:一是以往纳入违法建设协同管理但未立案、告知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二是已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回家路”等项目,违法建设已整改拆除,但协同管理仍未解除的案件;三是遮阳(雨)棚、无烟灶台、院内小棚披等轻微涉嫌违法建设案件;四是已形成社会治理公约的、管理对象涉及未成年人的、承租人等身份信息不准的以及未办理产权首次登记等特殊个案。以上协同管理案件,均应在10月底前完成排查梳理。未走执法流程的,要逐一序时查处推进;违法行为已消除的,经市、区、街道三级城管部门共同会商后,可批量解除;对不合理个案可申请解除或采取先解除再纳入等措施,一案一策科学处置。
四、规范违法建设协同管理操作流程
严格按照《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实施办法》(通城管发〔2021〕95号)第四条相关流程要求办理实施,同时要加强协同管理案件档案管理,做到“一案一卷”,实现可回溯管理。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违法建设协同管理操作细则和实施规范。
五、进一步加大纵向联动和做好监督指导
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属地镇(街)违法建设协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对重大、疑难个案进行会商研究。市城管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备案的协同管理个案抽查,抽查发现不符合协同管理有关要求的,责令属地城管部门立即改正,必要时可直接函告相关房产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撤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