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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管为什么对违章不拆除?
提交时间: 2016-12-27 00:00:00
内容: 城管为什么对违章不拆除? 城管局纪委,并转市纪委,省纪委: 南通博园岚郡30号楼02别墅违建。多次向城管,规划、市、区政府举报。南通市规划回复我,2013年9月1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规监崇(2013)罚字第930号],只按违建27平米立案。后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通政发[2013]17号)文件精神,除经规划、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外,规划管理、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均由区行政执法局行使。这部分27平米属于历史违建了,要拆除也没有办法了。之后由城管局正式履行违法建设的执法管理职能。 城管履行违法建设的执法管理职能后,但是该违建户又违建搭建二层,共计87平米,见南通电视台图片。目前已经在三层又搭建了60平米的阳关房。目前由城管负责的应该是147平米,必须要拆除的新增违建,和100多平方的绿地恢复原状。该户为南通市政协委员。具体见下面的举报内容和各种附件: 南通市城管局、南通市崇川城管分局(崇川区执法局): 我写的针对博园岚郡30号02室 ,“要求拆除违建,同时恢复绿地”( LM20151122987)的举报中,对侵占绿地的内容,贵局给我回复了:对侵占绿地的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这个回答很不负责任。贵局2014年3月26日编号为LM20140317242回函中的 “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对该处侵占绿地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于2014年3月21日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如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局做了庄严承诺。贵局下了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过了33个月,远远超过法定的3个月行政救济期限,。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处罚。视处罚为儿戏。 综上, 第1,请贵局下属的崇川区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庄严的承诺。 第2点,在2014年7月16日的LM20140718467办件编号的回函中已经明确了“(新增的)87平米已确认为违章建筑,目前崇川区城管局正在法律程序查处。”请问一下,既然确认了,那必定有照片,视频等材料,已经过去29个月了,那现在这个违章建筑究竟处于法律程序查处的那个环节?请给与明确答复。 第3点,正是贵局的不作为,使侵权人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博园岚郡30号02室业主,又在87平方违建的2层顶面上面搭建了60平方是阳光房。现在已经是违建3层了,请贵局立即再去勘察并查处拆除。 贵局负责拆除的面积已经147(87+60?),实际上违建的体量远远不止这么多。 现在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恢复绿地。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外查处究竟城管有没有收到好处。否则不可能形式主义,再糊弄老百信,浪费社会公器, 2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周斌强先生: 您好!接到您的来信我局高度重视,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您反映的“博园岚郡30号楼02别墅违建至今未处理”的问题,进行了核实了解。 接到举报后,我局第一时间通过“12319”城市管理热线将案件派遣至崇川区政府,由狼山镇街道城管执法中队负责立案查处,并于2014年3月21日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诉讼期满催告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将由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我局将高度关注该案件的推进情况,严格跟踪督办。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1月4日
答复单位: 市城管局 答复时间: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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