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受托方: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
因双方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已到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通办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双方经充分会商,就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委托执法范围
各自区域范围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本次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 814 项,具体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详见附件(随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动态调整)。
(二)受委托方在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执法权。受委托方不得将委托行政执法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超越委托行政执法范围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听取和检查受委托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指导受托方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受托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制及行政执法相关规章制度。
3.协调处理委托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执法情况。
4.原则上不得在委托范围内再行使或者变相行使已经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5.受托方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除外。
(二)受托方权利义务
1.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及时办理群众执法投诉、履职申请等事项,并依法进行回复,不得以受托方内设机构名义对外答复当事人,坚决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以及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2.配备与实施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相匹配的机构、人员和设施设备,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应当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不得着城管执法制服从事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无关的事务,切实做到人事相符、专人专用。持续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
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受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应通过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平台办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南通公共信用信息市县一体化平台。
4.明确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且与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分开设置,并至少有1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均须通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完善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受托方分管领导签发。
6.涉企资格罚的,涉企罚款数额达十万元以上的,涉及重大项目或者民生工程的,同一类型案由同一时间实施行政处罚5件以上的,以及上级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督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方报告;未经报告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行政复议应诉情况、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等;并定期报送执法文书、执法报表等,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8.对因受托的行政执法事项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承担市级主体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受委托方的委托,由受托方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并实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对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行政诉讼答辩状,须经受托方逐级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委托方审核。
9.认真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受托方分管领导应当出庭应诉。对存在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等情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主动实施自我纠正,并做好当事人息诉息访工作,切实压降行政复议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
10.受托方继续使用“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专用章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五、其他约定
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委编办备案,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行政处罚全量委托事项清单
委托方: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赵国
受托方: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施宏杰
签订日期:202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