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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筑垃圾违法行为零容忍(一)

来源: 支队(中心) 发布时间:2024-09-24 字体:[ ]

案例一:一案三罚,依法对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晚,跨区域非法建筑垃圾倾倒组织者曹某在未办理任何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处置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杭州祥运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汇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舜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运输车辆从上海市宝山区运输建筑垃圾到马某提供的通州区金新街道朝东圩村1组某地块实施非法倾倒。另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间,曹某组织车辆从上海的工地装载建筑垃圾运输至马某提供的地块实施倾倒、消纳,倾倒、消纳体量达300余车,体积逾1万立方米。

据以调查的违法事实,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上述三家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组织实施倾倒建筑垃圾的曹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9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马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2024年8月2日凌晨5点32分,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交警部门反馈,反映如东县河口浆纱厂附近(河口镇中天耐丝项目地块)发现外省的偷运偷倒运输车辆。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勘察,车牌号为皖LG4137、皖LG442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均为宿州市中旭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的是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核查后,该公司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当事人共运输两车次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总计84立方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柒仟伍佰陆拾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陆拾元。

案例三: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2024年1月2日凌晨,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反馈,反映如皋市下原镇业兴路发现外省的偷运偷倒运输车辆。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勘察,现场发现车牌号为豫PY9959、豫PK9770、豫LK0681三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权人分别为周口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卡友联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漯河立业快运有限公司,运输的是固体废物(种类为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核查后,上述三家公司均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属于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本次共计运输三车次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总计54立方米。

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三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四万元,共计罚款合计十二万元。

案例四: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2024年1月4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街道综合执法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竹行街道丰兴路东尽头处堆放有部分建筑渣土,疑似有人随意倾倒。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核查,调取周边监控,初步锁定涉案车辆为鄂ANJ383 号牌的车辆。执法人员随即在附近停车场展开排查并发现涉案车辆,经对车辆驾驶员调查询问,查明:涉案鄂ANJ383 号牌车辆所有人为武汉跃进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所倾倒建筑垃圾来自上海地铁18号线二期二标项目部,车辆于2024年1月4日凌晨从竹行高速出口下高速,随后将运输的建筑渣土倾倒至竹行街道丰兴路东尽头处,倾倒建筑垃圾总量为17立方米,且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许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例五: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

2024年5月9日,南通某渣土运输公司安排苏F0xx7V、苏F5xx9V、苏F5xx5V三辆车,由某区一工地装载7车次建筑垃圾运至苏锡通园区某项目工地进行消纳。经执法人员核实,该地不属于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的受纳地点,现场所消纳建筑垃圾共分在4处,经测绘公司现场测绘,现场消纳建筑垃圾共计38立方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